您所在的位置: 毛苏华法律服务网 >法律常识

律师介绍

毛苏华律师       服务宗旨:让“当事人的效用达到最大化”(波斯纳语)。 毛苏华律师(执业证号13308199310760789)   毕业于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1992年...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毛苏华律师

电话号码:13506701329

手机号码:15305708956

邮箱地址:17897935@qq.com

执业证号:13308199310760789

执业律所: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玉龙社区三江东路二号利时·卢森堡13楼

法律常识

 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

  一方请求返还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下半年,刘某(男)与张某在网上相识并恋爱。2023年3月,张某到刘某家与刘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2023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2023年10月,双方分手。期间,刘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金额为520元的转账有五笔共计2600元;张某亦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4500元。刘某、张某相互转账时均未备注用途。刘某认可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购买床上用品及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刘某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性质为由,起诉请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结合双方互有转账的情况、刘某的特殊转账金额、张某为家庭的开支、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等,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并非刘某单方面为共同生活付出,应认定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并不具有彩礼性质,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厘清双方间的往来款项系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还是彩礼,从而适用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毛苏华法律服务网

手机:15305708956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2幢利时 卢森堡B区13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