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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苏华律师        毛苏华律师,1992年开始执业至今,在此之前有商业贸易工作经历。想当初少不更事,意气风发,立誓为民伸张正义,为民主、为法治奋斗不息,义无返顾投身律师行业。非...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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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金钱给付不得依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独身男女双方一年内相识、以夫妻名义相称、同居生活,期间男方支付女方较大数额款项,双方分手后,男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女方返还。本人代理了女方,提出了如下不予返还意见,请批评指证。

一、本案是有因支付,支付目的,原因是为快速建立感情,同床共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维持共同生活状态,原告(男方)及父母与被告(女方)一起共同生活于女方家中等事实,充分证明支付目的已实现。

二、女方没有得利,因给付受领和双方建立同居关系,增加了女方夫妻亲属义务负担,与原告同房同居,赡养原告父母等,并且承担先行为义务风险,如对老人及时送医,保护身体健康等安全保障义务等。原生活方式被改变,母子二人生活成为五人三代人生活,增加了亲属往来。承担了全部家务及生活支出。男方支付的是有转账记录的金钱,女方付出的是不能估价无形的如时间经过,身体健康,名誉贞操,内心纯洁感,操持家务,以妻子的角色照顾安排男方及父母的生活等。

三、男方没有损失反而得利,快速建立家庭,享受天伦之乐,让父母享受到了从未享受过的媳妇的孝顺,自己享受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等有女人照顾的生活,随时可同房共枕等夫妻之乐,实现了给付目的。

钱是用来化了,博取感情也是消费,化的一部分内容,得到了无形的感情,再来要求返还有痕迹的支付,这本不符合人类基本伦理道德和习惯。原告业务领域广,收入高,有出手大方的生活习惯,本案支付数额较大与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没有关系,原告(男方)追求建立的是快速建立感情及同居生活,感情身份关系本是无价,不能以案外人的价值标准进行判断支付是否合理合算。

四、不当得利的法理学分析。

本案不存在目的不达型不当得利。男方带着父母住进女方家中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相称还认为是恋爱婚约关系本是荒唐。双方没有过婚约,给付也没有如农村习俗的聘金性质,双方即没恋也没婚,不适用聘金返还及婚恋纠纷处理规定和习惯,而是相识不久即以夫妻相称同居生活。原被告之间选择的生活方式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不是结婚登记成立夫妻关系。未婚男女双方除了婚恋关系还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和男女朋友同居生活关系,财物间身份间的往来自有不同后果,婚恋的有关规定已不适用于复杂的男女双方生活关系,没有领取结婚证只是双方形成的人身财产关系不受婚姻法夫妻关系的保护,而不能认为没有婚姻的实质,按没有同居的婚恋规定处理。婚姻法解释对聘金返还规定以是否同居生活为衡量标准,可见同居生活对处理财产纠纷很重要。

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及返还给付的合意,双方提供的大量聊天记录均无登记结婚字眼,原告虽有没有成为老婆要返还表示,但立即受到被告反对并拒绝接收,原告仍进行反复多笔给付。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均反映了上述事实。

男方给付女方受领后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属女方所有;建立同居关系使身份名誉也发生了不能回复原状的变化,不能因有婚恋、同居关系而否认各自财产的独立性,要充分考虑身份名誉变化的不可恢复性。司法应当充分尊重保护双方间当时共同自愿形成的财产变动,当时的行为生活方式已发生,钱可以返还,其他的不能恢复原状。

本案也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给付,合同无效撤销解除、事后失去给付依据等非债清偿不当得利返还情形。也不存在存在于一方的不法原因支付不当得利。

本案存在基于道德同居关系给付和明知无义务仍为给付,返还请求权排除情形。

 结论:涉案支付基于赠与(包括示好、取悦、表达感情,给予女方经济上的帮助等)和建立维持同居共同生活,不构成不当得利,男方原告要求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系属滥用不当得利保护方法,要求返还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更有违公平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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