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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健食品 养老诈骗 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连带赔偿责任

【要 旨】

对以欺诈手段销售保健食品,危害食品安全,侵害众多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非法经营的企业和财产混同的个人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陈某某先后成立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等公司,销售保健食品。2016年下半年开始,某公司与江苏、浙江、上海、安徽等地经销商合作,由经销商以免费旅游的名义将老年人骗至某公司在常州、无锡、镇江等地设立的销售平台,通过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伪造检测报告、冒充专家讲课咨询、夸大病情等方式,诱骗近600名老年人相信其产品能够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癌症肿瘤、糖尿病和老年痴呆等疾病,以每瓶近400元的高价购买每瓶成本仅10多元的保健食品,销售金额共计11616127元。

【调查和诉讼】

2019年,陈某某、某公司员工、各地经销商等100多人涉嫌诈骗犯罪系列刑事案件陆续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陈某某等主要经营者在常州市4家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常州市检察院”)依托综合履职协作机制,对案涉危害食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线索,于2020年6月8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常州市检察院查明,某公司委托武汉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生产保健食品,并通过各地的经销商组织老年人前往该公司设立的销售平台,进行欺诈宣传及售卖行为。通过调阅某公司财务报表、财务人员笔录,查询某公司及其员工银行交易明细,查明陈某某作为某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某公司员工个人账户收取某公司销售款,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在支付员工工资、提成等费用后,将销售款提现归个人使用。常州市检察院认定陈某某与某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应对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涉案部分产品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常州市检察院经咨询相关专家,查明案涉产品主要成分不具备其宣称的治疗功效。某公司虚假宣传保健品治疗功效,欺诈销售产品行为不但造成众多老年人的财产损失,还造成老年人相信产品能预防和治疗疾病,而耽误疾病治疗,侵害众多老年人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某公司欺诈宣传、销售行为持续长达3年,被骗老年人遍布江、浙、沪、皖四省市,销售金额高达1100余万元,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21年11月18日,常州市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陈某某共同支付销售价款3倍的赔偿金34848381元。检察机关同步建议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某公司、陈某某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信息作为财产线索移送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实际查封房产12套、汽车5辆,冻结银行存款9万余元。2022年9月2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某公司、陈某某以案涉保健食品不存在人身损害、三倍惩罚性赔偿过重等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审查认为,欺诈销售案涉保健食品存在人身损害,危害食品安全,对检察机关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24年11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非法经营者采取欺诈手段宣称保健品治病功效,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不但造成老年人的财产损失,还导致老年人轻信产品预防治病功效,耽误正常疾病治疗,侵害众多老年人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非法经营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应查明公益损害事实,明确民事责任主体,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企业和个人的连带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检察综合履职,依法严惩保健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让严重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有效遏制“保健品坑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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